評價結論: 1. 擬建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嚴重; 2. 根據對擬建項目可行性研究資料的分析,擬建項目基本執行了我國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有關規定。在今后工程的設計和工程建設中,若能將本評價報告中提出的補充措施建議予以落實,預計項目投產后,擬建項目可能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能夠得到有效預防和控制,能夠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主要內容: 1 職業病防護設施補充建議 (1)加硬崗位員工接觸的危害因素甲醇,且在通風不足的情況下可能存在急性中毒現象。建議擬建項目必須嚴格保持車間內的通風,作業崗位集氣罩罩口風速應大于1m/s,作業時應為勞動者配備防毒面罩,并且加強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 (2)加強作業崗位的通風,在設置有側吸式集氣罩時,進氣和排放罩口控制風速應大于0.4m/s;擬設置側吸式排風罩時,其罩口高度應低于勞動者呼吸帶高度,控制風速應位于0.5m/s~1m/s之間。作業時應要求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防毒面具等個人防護用品; (3)投產后應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定期維護、保養及檢修,做好相關記錄,并妥善保管,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正常有效運行。 2 建筑衛生學補充建議 由于車間夏季采用空調,車間內作業崗位較為密集,應設置側窗或機械通風設施,確保人均新風量不小于20m3/h。 3 個人防護用品補充建議 (1)建設單位應根據勞動者作業類別及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參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修改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和《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 第1部分:總則》(GB 39800.1-2020),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 (2)進一步加強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并嚴格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作業期間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影響,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3)加強對個人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定期檢查個人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及時進行個人防護用品數量補充,確保個人防護用品數量滿足勞動者的要求。及時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或達不到防護效果的個人防護用品; (4)購買的個人防護用品應有生產企業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型號、防護性能等參數,所使用的防護用品還應具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以及“LA”標識以及檢驗結果報告。 4 應急救援設施補充建議 (1)擬建項目應按照企業規模、職業病危害性質及可能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接觸人數等實際需要參照表5-3在辦公室內配備急救藥品,并定期對急救箱進行補充更新,確保急救藥品均在有效期內; (2)車間內設置的急救藥箱等應急救援設施應有清晰的標識,并定期對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做好應急救援設施相關維護、維修記錄; (3)建議在褪色和加硬崗位附近設置1套洗眼設施,如設置噴淋洗眼器,噴淋洗眼器的服務半徑應小于15m,保證勞動者能在10秒內得到沖洗。車間內應設置防毒面具個人防護用品,用于應急時使用。 (4)建議依據GBZ 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要求,在存在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事故通風裝置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 (5)應針對可能發生的急性職業損傷,制定甲醇中毒以及職業性中暑的專項應急救援預案,預案應包括急救措施、應急處理、防護措施以及響應程序、演練方式、演練內容、演練周期等內容。加強對勞動者的應急救援培訓,定期進行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提高應急處置技能,并做好相應的影像資料、文檔記錄; (6)建設單位應與附近有醫療救治能力的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協作關系,以便發生急性職業損傷時受傷者能第一時間得到專業救治。 5 職業健康監護補充建議 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9號)和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項目(見附件1)組織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試運行期間及投產后應根據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組織勞動者進行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6 職業衛生管理補充建議 (1)擬建項目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培訓內容應包括: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職業病危害防治基礎知識,結合行業特點的職業衛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訓不得少于16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8學時; (2)應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勞動者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4課時; (3)如存在作業人員轉調崗位,應針對新作業崗位中存在的職業病害因素從新進行培訓,包含指導勞動如何正確使用新崗位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4)生產車間內的工作場所應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和GBZ 158-200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的要求設置警示標識,警示標識采用堅固耐用、不易變形變質、阻燃的材料制作。 (5)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應當標明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觸限值、防護措施、應急處理及急救電話、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檢測時間等。 7 職業衛生專項投資補充建議 擬建項目應制定職業衛生專項投資表,內容包括: (1)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組織管理、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與維護、個人防護用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應急救援設施、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人診療、警示標識等的投入經費; (2)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包括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所需費用應納入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