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1.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本項目屬于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電池制造,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的通知》(國衛辦職健發〔2021〕5號)規定,本項目屬于C3841(鋰離子電池制造),因本項目涉及1臺X射線裝置,根據《射線裝置分類》中標注說明:6.對自屏蔽式X射線探傷裝置的生產、銷售活動按II類射線裝置管理;使用活動按Ⅲ類射線裝置管理,本項目使用的1臺自帶屏蔽式X射線工業CT機屬于Ⅲ類射線裝置;綜合分析本項目屬于職業病危害一般建設項目。 2. 擬建項目在放射防護管理、應急預案等方面還存在不足,需根據本報告提出的措施及建議在初步設計進行設計和完善,擬建項目若能在以后的設計、施工和正式投產中,將已考慮到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與本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均采取的前提下,擬建項目建成投產后,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主要內容: 1.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補充措施 (1)在項目施工設計階段,應認真落實寧德蕉城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臺X射線工業CT機的屏蔽和各項安全防護設施設計方案。 (2)建議在進入工作場所的主要出入口設置電離輻射警示標識和電離輻射職業病危害告知牌。 (3)定期對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 2. 職業健康監護 (1)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以及應急健康檢查,同時建設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2)建設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3)建設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 放射防護管理的補充措施 (1)在輻射安全與環境管理機構的職責補充放射防護管理的相關職責。 (2)完善修改《輻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管理制度》,結合建設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內容,如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輻照裝置、放射治療等與本單位情況不符的建設刪掉。 (3)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將監測數據張貼至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欄中,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安排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外照射個人劑量常規監測周期一般為1個月,最長不應超過 3個月。 (4)建設單位投入生產后,應定期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并對檢測結果進行存檔,檢測結果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找出原因,盡快采取改進措施。 (5)職業健康培訓: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通知》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和勞動者應按時接受職業健康培訓。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后3個月內接受職業健康培訓,初次培訓不得少于16學時,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繼續教育,繼續教育不得少于8學時。勞動者上崗前應接受職業健康培訓,上崗前培訓不得少于8學時,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崗培訓,在崗培訓不得少于4學時。 (6)放射工作人員培訓:根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加強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培訓管理工作通知》、《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用人單位“三類人員”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做好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培訓考核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要求,放射作業人員上崗前應培訓基本內容應當包括放射防護基礎知識、放射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各類放射專業的放射防護及輻射安全管理的相關知識培訓,非放射診療機構放射工作人員的培訓除上述基本內容外,還應增加非放射診療機構放射性危害因素的放射防護相關知識;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首次參加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天,復訓培訓時間的間隔不得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天。培訓時間每天按8小時計算。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用人單位應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 2 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于 2 天。根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的要求,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方可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上崗后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放射工作人員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7)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針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應根據《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2003)在工作場所入口處及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或設備附近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職業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應當標明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觸限值、防護措施、應急處理及急救電話、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檢測時間等。 (8)建設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并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勞動者,或以合同附件形式與勞動者簽署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9)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對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網絡申報,并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4. 應急救援措施 (1)應定期開展輻射事故培訓,提升工作人員的輻射安全防護意識,避免輻射事故的發生。 (2)輻射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應根據需要,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輻射事故應急演練,并形成總結報告,根據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3)完善輻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在應急救援職責中應注意向輻射安全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的職責與時限;應在應急預案中補充制定應急培訓、應急救援的裝備、物資及應急救援資金的相關內容,并根據實際情況對應急預案不斷進行修正。 5. 放射衛生專項投資 建設單位應對放射衛生專項投資進行單獨核算,放射衛生專項投資應包括放射衛生管理機構的組織工作經費、防護設施建設與維護、應急救援設施的建設與維護、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工作場所職業衛生檢測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設備購買、職業衛生宣傳培訓、職工健康監護、職業病人診療、警示標識等費用,大約為投資總額的 1%。 6.其他建議 在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放射防護驗收檢測和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控制效果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