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1. 擬建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嚴重; 2. 根據對擬建項目可行性研究資料的分析,擬建項目基本執行了我國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有關規定。在今后工程的設計和工程建設中,若能將本評價報告中提出的補充措施建議予以落實,預計項目投產后,擬建項目可能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能夠得到有效預防和控制,能夠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主要內容: 1 職業病防護設施補充建議 ((1)擬建項目的1#廠房5F鞋底車間和5#廠房5F鞋底車間的UV照射線產生的紫外線未密閉于照射線設備內,但紫外線不會照射到設備以外的區域,建設單位仍應為該崗位配置隔紫燈具或無紫光源,同時為勞動者發放防紫外輻射的眼鏡或手套,并且為在設備開口處設置合適的防紫外輻射圍擋。 (2)建議擬建項目在1#廠房3F成型車間內的調膠房單獨設置獨立密閉有通風排毒設備的單獨房間和1#廠房1F原料倉庫設置單獨的有毒化學品存儲間病設置通風排毒等職業病防護設施。 (3)建議擬建項目在可能接觸化學毒物的作業各崗位補充通風排毒防護設施(如集氣罩等)。 (4)建議擬建項目完善有粉塵、毒物等原輔材料的投料防護措施要求。 (5)擬建項目投產后,應根據防護設施的特點進行日常檢查、保養、維護,同時形成檢查、保養、維護記錄。 2 輔助用室補充建議 按照GBZ 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應根據工業企業生產特點、實際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則設置輔助用室,包括車間衛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業、工種或崗位設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場所、廁所)、婦女衛生室,并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要求。 3 個人防護用品補充建議 (1)加強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并嚴格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作業期間必須佩戴個人防護用品,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影響,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2)建議根據按GB/T 18664-2002《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的要求,對個人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定期檢測個人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及時進行個人防護用品數量補充,確保個人防護用品數量滿足勞動者的要求。對于不符合國家標準、達不到防護效果或在工作過程中損壞,應及時給予判廢更換。 (3)購買的個人防護用品應有生產企業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型號、防護性能等參數,所使用的防護用品還應具備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以及“LA”標識以及檢驗結果報告。 4 應急救援設施補充建議 (1)建設單位應按照企業規模、職業病危害性質及可能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接觸人數等實際需要參照下表在車間內配備急救藥品,并定期對急救箱進行補充更新,確保急救藥品均在有效期內。; (2)車間內設置的急救藥箱等應急救援設施應有清晰的標識,并定期對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做好應急救援設施相關維護、維修記錄。 (3)針對制定的高溫中暑、急性中毒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應加強對勞動者的應急救援培訓,每年高溫季節來臨之前組織勞動者進行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提高勞動者應急處置技能和能力,同時做好相應的影像資料、文檔記錄。 (4)擬建項目應急救援可依托建設單位現有的建立協作關系的醫療衛生機構,如現階段無協作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單位應與附近有醫療救治能力和救援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簽訂救援協議,以便發生急性職業損傷時受傷者能第一時間得到專業救治。 (5)建議在擬建項目的1#廠房1F裁斷車間噴漆區、3F成型一部、4F成型二部、調膠房設置苯、甲苯、二甲苯、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甲乙酮(2-丁酮)等有毒有害氣體的事故通風裝置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當報警裝置發出信號,立即啟動所有排風機進行事故通風,事故通風機應分別在室內、室外便于操作的地點設置手動開關,事故通風的風量宜根據工藝設計要求通過計算確定,但換氣次數不宜<12次/h。 (6)建議在擬建項目的1#廠房1F裁斷車間噴漆區、3F成型一部、4F成型二部、調膠房附近設置沖淋、洗眼設施,如設置噴淋洗眼器,噴淋洗眼器的服務半徑應小于15m,保證勞動者能在10秒內得到沖洗。在車間就近設置防毒面具,用于應急時使用。 (7)建設單位應在生產車間儲存化學品區域設置圍堰、泄險溝,防止液體化學品泄漏,滿足應急防護的要求。 (8)建設單位可在生產區域最高處設置風向標,用于指示風向,便于應急逃生時判斷現場風向,逃生應往上風向撤離。 (9)應針對可能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救援預案(防高溫中暑、防有機蒸汽中毒),加強對勞動者的應急救援培訓,針對可能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進行職業病危害事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提高應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處置技能,并做好相應的影像資料、文檔記錄。 5 職業健康監護補充建議 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9號)和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項目(見附件1)組織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試運行期間及投產后應根據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組織勞動者進行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6 職業衛生管理補充建議 (1)應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勞動者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4課時。 (2)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9號)和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項目(見附件1)組織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 (3)擬建項目工作場所應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和GBZ 158-200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的要求設置“當心中毒”、“噪聲有害”、“必須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風”等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警示標識采用堅固耐用、不易變形變質、阻燃的材料制作。 (4)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要求,應在工作場所醒目位置設置職業衛生公告欄。設置在辦公區域的公告欄,主要公布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設置在工作場所的公告欄,主要公布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崗位、健康危害、接觸限值、應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數據、檢測日期、檢測機構名稱等。 (5)建設單位針對該擬建單位產生的苯、甲苯、二甲苯、丙酮、甲乙酮(2-丁酮)、乙酸乙酯、環己酮、環己烷、粉塵等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相應的職業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應當標明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觸限值、防護措施、應急處理及急救電話、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檢測時間等。 (6)外委單位管理:①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②企業在與外委單位(設備維修等)簽訂委托合同時,應委托給具有相關資質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能力的單位,并明確雙方在職業病防護方面(個人防護用品、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培訓等)的職責與義務,確保外包作業范圍內的作業人員職業病防治方面得到保障,防止職業病的發生;③監督外委單位做好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7)應加強對已制定的職業衛生培訓檔案內容的補充、更新和完善,包括職業病防護設施臺帳以及維護、檢修、保養,個人防護用品發放、領用、補充、檢查記錄,職業衛生培訓文檔資料和影像記錄,職業健康監護開展情況和勞動者個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 7 職業衛生專項投資補充建議 擬建項目應制定職業衛生專項投資表,內容包括: (1)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組織管理、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與維護、個人防護用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應急救援設施、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人診療、警示標識等的投入經費; (2)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包括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所需費用應納入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