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一般。 通過本報告書的綜合分析,該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若能落實既定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有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本報告提出的建議,包括落實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以及后續處置,在生產狀況正常、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正常運行、正確使用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工人實際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能夠控制在職業接觸限值內,可符合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 建議: 1 職業病防護設施 (1)加強現場防塵管理,對除塵設備進行定期檢查。 (2)建議用人單位適當時機與甲方協商以專業清掃車輛為主進行路面清掃作業。 2 應急救援設施、預案 建議用人單位組織員工開展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至少一年一次)并做好記錄。 3 職業健康監護 (1)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對全部接害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以及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2)根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建議用人單位完善職業健康檢查制度,及時更新、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內容。 4 個人防護 (1)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 第1部分:總則》、《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和《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的要求為勞動者配備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個人防護用品。 (2)用人單位應強化個體防護,加強對各種個體防護用品的維護、檢查,對損壞或失效的個人防護用品應及時更換,確保各種個體防護用品處于正常狀態。 (3)用人單位應增加員工的個體防護意識,培訓員工正確佩戴、使用個體防護裝備的技能,督促并使員工自覺佩戴和正確使用個體防護裝備,制定并實施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檢查與考核制度。 5 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參加職業健康再教育培訓,不斷增長職業健康管理知識;加強員工職業健康意識的培訓,針對新員工職業健康意識應制定培訓計劃及內容,并落實培訓等相關工作(勞動者初次培訓時間不少于8學時,繼續教育不少于4學時。 6 職業衛生管理 (1)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2)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 5 號)第二十條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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