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第1號修改單(GB/T 4754-2017/XG1-2019)可知,擬建項目屬于第C大類“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中“鋼壓延加工”。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的規定,擬建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嚴重。 建議: 1職業病防護設施補充建議 (1)針對類比企業噪聲超標崗位車間,建議建設單位在擬建項目相對應崗位車間設置休息室,休息室墻體、門窗均應符合隔聲、吸聲的要求; (2)擬建項目提供的資料中未提及酸洗槽設置槽邊側吸罩或吹吸式罩,未提及油霧收集方式及處理設施,在下一步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中進行補充及細化; (3)擬建項目應定期對移動式焊接煙塵凈化裝置、除塵裝置管道及配套除塵設施、酸霧通風排毒設施等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維護,確保作業過程防護設施運行時能夠滿足工作位合理控制風速; (4)建設單位應對擬采取的防塵、防毒設施,移動式焊接煙塵凈化裝置、除塵裝置和通風排毒裝置等職業病防護設施在下一步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中進行細化。 2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補充建議 (1)擬建項目在下一步設計中應根據《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 第1部分:總則》(GB 39800.1-2020)進一步完善個體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應明確配置的各種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配置崗位(工種)、防護用品的種類、數量及其參數。 (2)對各種個人防護用品要有專人管理和發放,定期維護、更換,同時應加強職業衛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目的和意義,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3)防護用品的選用應考慮以下情況 ①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防毒面具的濾毒盒選擇可以過濾擬建項目存在的主要有毒物質,應選用防酸性氣體和蒸汽。購買前向供應商索要相關資質后再進行選型,滿足工作、應急逃生時使用,其更換周期按供應商提供的資料和擬建項目正常運行后現場檢測濃度經計算后獲得,每人配備1個,過濾元件應定期更換。 ②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不能選用一次性口罩,可選用面罩+濾棉形式,KN95級別的防顆粒物呼吸器,定期更換濾棉。 ③耳塞:更換周期為半個月,適用于進入噪聲大于80分貝的區域時佩戴,每人配備1副。勞動者暴露于工作場所LEX,8h為85-95分貝的應選用護聽器SNR為17-34分貝的耳塞或耳罩;LEX,8h大于等于95分貝,應選用護聽器SNR為大于等于34分貝的耳塞或耳罩或者同時佩戴耳塞或耳罩。 ④生產管理、保衛、安全檢查以及實習、外來參觀者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進入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⑤擬建項目委外工(如委外設備檢修)中接觸有害作業人員應與正式職工一并進行職業衛生管理,在簽署外委合同時,須對外委商職業病個體防護內容提出要求。 3應急救援措施補充建議 (1)擬建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的相關要求,制定包括針對急性中毒、職業中暑、密閉空間作業窒息中毒等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預案中應包括組織機構及人員、通信聯絡方式、應急響應程序、應急演練、應急物資等內容。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由建設單位安全、消防、保衛及合作醫療機構等部門參加,并對演練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做好總結和記錄。 (2)可能存在急性職業損傷的生產區域應就近設置現場應急處理設施,包括:沖淋設施、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擔架、急救藥箱等防護用品及應急救援設施,設置明顯標識,并定期維護與檢查。 (3)擬建項目應在藥箱內配備齊全藥品,并設置明顯標識,并定期維護與檢查防止藥品超過使用期限。 (4)在下一步設計階段,應對有毒物質作業場所設置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監測報警設施種類、具體設置位置、數量、設置報警值等情況進行細化。 (5)在下一步設計階段,應對擬建項目的應急醫療衛生資源情況進行說明,包括有毒化學物救治的人員的能力建設、裝置現場醫療救治和廠區級的相互協作關系及對臨近的有救治能力的社會醫療衛生機構的協作關系進行說明。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將本項目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相關的信息,如MSDS等,告知就近的醫院,以便發生急性職業性中毒時開展應急救援,同時與就近有進行急救能力的醫院建立合作關系,開辟綠色通道。 (6)對于各類設備的檢修應針對各類設備的特性分別制定詳細的操作規程,對密閉設備進行清理維修時,應對密閉空間作業的員工進行專門的培訓,應根據《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 (GBZ/T 205-2007)的要求,制訂密閉空間作業操作規程,要求維修工進行密閉空間作業時須攜帶便攜式報警裝置,佩戴防毒面具,進入生產設備、管道等密閉空間前,需對其進行通風處理,并進行內部氧含量的測定,當內部氧含量19.5-23.5%時,方可進入,且現場需配備監護人員,確保現場所有作業人員能夠嚴格按照密閉空間作業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4輔助用室補充建議 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的相關規定,擬建項目的車間衛生等級可判斷為3級。 (1)生產車間衛生特征為3級的宜在車間附近或廠區設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間、洗浴間和管理間組成。浴室內一般按4-6個淋浴器設一具盥洗器。車間衛生特征3級的,每個淋浴器設計使用人數上限為9人。 (2)車間內應設盥洗室或盥洗設備。接觸油污的車間,應供給熱水。車間衛生特征3級的,每個盥洗水龍頭的使用人數為31~40人。 (3)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實際需要在車間附近設置休息室或休息區,休息室內應設置清潔飲水設施。 (4)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實際需要在車間附近設置廁所,廁所應有排臭、防蠅措施。車間內的廁所,一般為水沖式,同時應設洗手池、洗污池。除有特殊需要,廁所的蹲位數應按使用人數設計。 廁所:男廁所可按25人設1個蹲位。女廁所可按15人設1個~2個蹲位。 (5)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實際需要在車間附近設置生活用室,生活用室的配置應與產生有害物質或有特殊要求的車間隔開,應盡量布置在生產勞動者相對集中、自然采光和通風良好的地方。 5采光與照明補充建議 擬建項目應采取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相結合的采光方式,根據各場所照明要求和環境特征,選用相應型號的燈具,光源可選節能型熒光燈等,以滿足照度要求。根據《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13)中的表5.4.1和表5.5.1照明標準。 6職業衛生管理措施補充建議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具體設置措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要求,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補充完善: (1)建設單位應根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十條要求,根據擬建項目實際情況持續完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職能及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責,按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建立、健全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并貫徹實施,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建設單位應按要求在各操作崗位設置生產性粉塵、噪聲、生產性毒物等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并要求作業人員嚴格按照規程進行生產活動。 (3)建設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的要求,組織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定期參加職業衛生培訓課程,初次培訓不得少于16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8學時;同時應定期、不定期的組織作業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4課時,培訓內容應為國家有關職業病方面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建設單位制定的有關職業衛生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職業衛生相關內容,并保留培訓記錄。 (4)建設單位應明確其具體的職業衛生專項防治經費,費用應包括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組織工作經費、防護設施建設與維護費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費用、工作場所職業衛生檢測評價費用、職業衛生宣傳培訓費用、職業健康監護費用、職業病人診療費用、警示標識費用等。 (5)建設單位應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2003)及《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的要求完善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勞動者錄用時,應在合同中告知其作業場所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采取的防護措施。 (6)建設單位應根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要求,建成投產后安排專職人員負責職業衛生檔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作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職業衛生檔案包括: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衛生管理制度、防護設施“三同時”資料、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內容;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勞動者個人基本信息表、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等內容。 (7)建設單位應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定期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8)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后,建設單位應根據作業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進行現場檢測,在取得檢測報告后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申報,并應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時及時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變更申報。 (9)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后,應根據作業人員分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如有離崗人員,應安排做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需要針對各崗位、各工種接觸的不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如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粉塵、噪聲、高溫等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 (10)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后,需要補充完善勞動者的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需要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并將檢查結果存入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內。 (11)建設單位在于勞動者訂立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12)建設單位建成投產后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 (13)建設單位若在生產過程中需要委外作業時,應當選擇具有職業病危害管理的外協機構,要求外協機構提供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及相關職業衛生信息,并嚴格督促外協人員做好個人防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