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福建省閩東力捷迅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長效緩控釋注射劑研發平臺建設項目應屬于“(26)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分類下的“(261)基礎化學原料制造”;依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目錄》相關內容,基礎化學原料制造屬于危害嚴重的項目,結合擬建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職業病危害風險評估結果,該建設單位應按照危害嚴重的類別進行管理。 建議: 組織管理 (1)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 標準規范的要求,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應嚴格按照其制定的職業衛 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做好運行后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 (2)建設單位應在辦公區域、工作場所入口處等方便勞動者觀看的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設置在辦公區域的公告欄,主要公布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設置在工作場所的公告欄,主要公布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崗位、健康危害、接觸限值、應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檢測日期、檢測機構名稱等。 (3)建設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4)職業病防護經費應納入工程建設預算中,下一步設計中應明確: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組織工作、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個人防護用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職業衛生宣傳培訓、職業健康監護、警示標識與告知等項目的經費預算。 (5)依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2003)的相關要求: ①應在產生噪聲的工作場所設置“噪聲有害”、“戴護耳器”等警示標識; ②應在有毒物品工作場所設置“禁止入內”、“當心中毒”、“當心有毒氣體”、“必須洗手”、“穿防護服”、“戴防毒面具”、“戴防護手套”、“戴防護眼鏡”、“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并標明“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警示標識; ③應在能引起職業性灼傷或腐蝕的化學品工作場所,設置“當心腐蝕”、“腐蝕性”、“遇濕具有腐蝕性”、“當心灼傷”、“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戴防護眼鏡”、“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標識。 ④應在高溫工作場所設置“當心中暑”、“注意高溫”、“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 ⑤根據接害崗位實際需要,由各類圖形標識和文字組合成《職業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應設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 (6)依據《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用人單位“三類人員”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閩衛職健函〔2020〕213號)的相關要求: ①“三類人員”(即: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接觸危害勞動者)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培訓工作,采取形式多樣的培訓,確保“三類人員”培訓率達95%以上。 ②職業衛生培訓采取“線下培訓”和“線上培訓”兩種方式。“線下培訓”可由具有獨立法人的培訓機構組織或用人單位自行組織;“線上培訓”可由具備在線培訓、遠程視頻考核等要求的網絡平臺開展。 ③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完成規定培訓學時后,可參加線下考核和線上考核,首次考核未通過的,可補考一次。補考未通過的,需重新培訓規定學時后參加考核;考核通過后由培訓機構發放職業衛生培訓合格證明。培訓合格證明在有效期內全省范圍通用。變更用人單位的,培訓合格證明需由新用人單位確認并加蓋公章。 ④接觸危害勞動者完成規定培訓學時后,各類培訓機構應提供培訓記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所從事崗位設置要求自行組織考核,考核通過后方能上崗。 應根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對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①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②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③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④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定的其他內容。 應根據《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和方可上崗作業。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更換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初次培訓不得少于16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8學時;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于4課時。 以上三類人員繼續教育的周期為一年。若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或者轉崗導致勞動者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時,要對勞動者重新進行職業衛生培訓,視作繼續教育。企業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加職業衛生培訓后應妥善保存有關培訓證明或證書,以便備查。 工程技術 職業病防護的補充措施 (1)由于建設單位所在地夏季炎熱,作業人員在夏季工作過程中可能,受夏季高溫、熱輻射的影響,人體可出現一系列生理功能的改變,主要為體溫凋節、水鹽代謝、循環系統、消化系統、神經系統、泌尿系統等方面的適應性變化。如超過一定限度,可因熱平衡和水鹽代謝紊亂而引起中暑。工人的作業環境及身體健康仍應引起建設單位的重視。在炎熱季節,應供應含鹽清涼飲料,飲料水溫不宜高于15℃,配備人丹和藿香正氣水等防暑降溫應急藥品。 (2)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第89號)的相關要求: ①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布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a. 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b.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建設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c.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②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建設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③建設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④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建設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⑤建設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3)在下一階段的設計中,應重點關注制備中試線。相應崗位生產工藝與設備應優先采用自動化程度高的方案并宜采取密閉,重點關注投料崗位防塵毒設施設計,當工藝要求不能密閉時,應設置相應設置相應的局部排風設施。 (4)項目投產后,需做好職業病防護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對功率衰減達不到設計要求的防護設施要進行更新;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杜絕在防護設施未開啟或不正常情況下進行生產作業。 輔助用室的補充措施 擬建項目生產車間衛生特征等級為3級,依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相關要求: (1)浴室、盥洗室、廁所的設計,應按勞動者最多的班組人數進行設計。存衣室設計計算人數應按車間勞動者實際總數計算。 (2)車間衛生特征3級的車間車間附近或廠區設置集中浴室。浴室內一般按4個~6個淋浴器設一具盥洗器。車間衛生特征3級的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柜分層存放的原則設計。更衣室與休息室可合并設置。 (3)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實際需要設置休息室或休息區。休息室內應設置清潔飲水設施。若女工較多,應在車間附近清潔安靜處設置孕婦休息室或休息區。 (4)男廁所:勞動定員男職工人數<100人的工作場所可按25人設1個蹲位;>100人的工作場所每增50人增設1個蹲位。小便器的數量與蹲位的數量相同。女廁所:勞動定員女職工人數<100人的工作場所可按15人設1個~2個蹲位;>100人的工作場所,每增30人,增設1個蹲位。 個體防護 (1)《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 第1部分:總則》(GB398000.1-2020)、《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氣》(GB39800.2-2020)等標準、規范中的相關規定執行,具體為:應為生產車間一線各崗位作業人員配備防護服、耳塞、防毒口罩等個人防護用品。在下一步設計過程中,應明確各種工種個人防護用品的配置型號、參數、發放周期等信息。 (2)擬建項目投產運行后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 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應急救援設施 (1)擬建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相關要求,制定《高溫中暑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職業性二氯甲烷中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預案中應包括組織機構人員、通信聯系方式、應急響應程序、應急演練、應急物資等內容。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援演練,由建設單位安全、消防、保衛及合作醫療機構等部門參加,并對演練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做好記錄和總結。 (2)在下一步設計階段,應對擬建項目的應急醫療衛生資源情況進行說明,包括有毒化學物救治的人員能力建設、裝置現場醫療救治和廠區級的項目協作關系及對臨近的有救治能力的社會醫療衛生機構的協作關系進行說明。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將本項目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相關信息,告知就近醫院,以便發生急性職業性危害事故時及時開展應急救援,同時與就近有進行急救能力的醫院建立合作關系,開辟綠色通道。 (3)在下一步設計階段,應明確急救藥箱設置數量、藥品種類、二氯甲烷報警裝置、噴淋洗眼裝置設置數量、設置位置、報警值、服務范圍等內容。 建筑衛生學 建設單位應在下一步設計中,明確采光照明設置的燈具參數,依據《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2013)的相關要求。 職業健康監護 (1)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9號)、《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的要求和規定,對新錄入、轉崗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對離崗人員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定期對在崗人員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建設單位組織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及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內容應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2014)的要求執行,體檢項目見附件4,對檢查結果異常的員工應按照體檢機構的建議調離崗位,定期復查。 (2)依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49號令)相關要求,勞動者個人健康監護檔案應包含如下材料: ①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②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③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④職業病診療資料; (3)根據職業健康檢查情況分析,建設單位進一步加強在崗期間人員職業健康檢查情況,所有接害崗位人員每年需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根據檢查報告建議,做好后續工作。 擬建項目建設施工過程職業衛生管理補充措施建議 (1)施工項目的職業病防護經費應納入施工項目工程預算,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建設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立專人負責對項目建設、施工期間的職業衛生進行管理,報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備案。 (3)建設單位在外包工程項目合同的簽訂中,應當有職業衛生的相關規定和要求。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包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4)擬建項目建設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委托具有資質的體檢單位對施工人員進行崗前體檢,尤其是從事高溫作業人員在高溫季節來臨前要進行高溫作業人員體檢。 (5)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的職業衛生負責人進行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施工單位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教育。 (6)建設單位對外包工程項目,應要求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和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要按照《建筑行業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規范》進行識別,采取相應職業病防護措施如實向作業人員進行告知。 (7)施工過程中,在易產生揚塵的作業面(包括進場道路)勤噴水,使作業面保持一定的濕度,減少揚塵量;臨時堆放的土石料應用土工布圍護;場地平整、棄渣外運應采用全封閉運輸車,以減少揚塵對施工人員和周圍環境空氣的影響。并督促員工進行防塵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工作。 (8)建設單位應在施工現場入口處位置設置公告欄,在施工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說明,使進入施工現場的相關人員知悉施工現場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預防救援措施。 (9)建設單位在施工和設備安裝調試結束后收集的各種文件資料,包括施工過程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總結報告。 其他建議 (1)擬建項目在運行投產后,應做好外包或外委的作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并負責監督管理,確保職業病防護措施實施到位,保障勞動工人的身體健康。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時,應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使之達到國家衛生標準,方可繼續生產;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相關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4)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5)擬建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保存好備查;擬建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擬建項目的初步設計階段,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寫或自行編寫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并組織評審;該擬建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擬建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6)擬建項目的生產規模、儲運物料、生產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等發生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7)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相關規定,將本項目的預評價工作過程形成書面報告備查;通過公告欄、網站等方式及時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信息,供本單位勞動者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