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 整改性建議 應根據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組織需要復查的勞動者到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復查。 2 持續性改進建議 (1)生產期間保持門窗緊閉,室內應在作業前設置機械通風、排風設施; (2)制定專門的工作場所粉塵清理制度,加強對焊接崗位除塵器、密閉防護的檢查頻率,清掃范圍應包括設備表面、周圍的積塵,檢查維護時應減少二次揚塵,降低空氣中粉塵濃度,清掃作業時勞動者應注意正確佩戴和使用防塵口罩; (3)根據制定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保養及維修計劃,明確維護保養項目、周期頻次、責任人員等內容,進一步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定期維護、保養及檢修,切實執行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做好相關記錄,并妥善保管; (4)加強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維護、檢修和保養,做好維護、檢修和保養記錄,對急救箱藥品應及時進行補充更新,確保急救藥品均在有效期內; (5)下一年度應在夏季高溫季節來臨之前組織勞動者進行高溫中暑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演練過程應避開高溫時段,提高勞動者的應急處置技能,建立、健全氮氧化物、激光的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時進行應急救援演練,并做好相應的影像資料、文檔記錄; (6)進一步加強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勞動者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在巡檢或作業時正確佩戴和使用; (7)對個人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及時對個人防護用品數量進行補充,確保個人防護用品數量滿足勞動者的需求; (8)建設單位應在下一年度最熱月份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對工作場所高溫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在公告欄等醒目位置向勞動者公示; (9)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職業健康培訓工作的通知》(國衛辦職健函〔2022〕441號)的要求,落實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接害勞動者后續的繼續教育要求,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繼續教育不得少于8課時,勞動者不得少于4課時,繼續教育周期均為一年; (10)嚴格按照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和有序開展; (11)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原安監總局令第49號)和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項目、周期以及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組織勞動者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今后如有新錄用或離崗的勞動者,應按照要求,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檢查項目、周期具體見附件1; (12)告知卡和警示標識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3 預防性控制措施建議 (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嚴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 (2)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車間布局、所用原輔材料、中間副產物、生產產品等發生重大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 (3)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應進行變更申報;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應進行變更申報; (4)建設單位應確保外委單位具有職業病危害防護能力,與外委單位簽訂協議書,督促外委單位制定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并將外委作業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及防護措施等告知外委單位。作業時,應加強對外委單位作業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其做好職業病危害防護和個人防護,規范作業,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及時溝通和協商解決作業過程中的各項職業病防治問題。 4 其他建議 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安監總局令第90號)的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應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工作過程形成書面報告應當在驗收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霞浦縣衛健局提交書面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