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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永春良福陶瓷有限公司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用人單位

永春良福陶瓷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永春縣介福鄉工業園區

聯系人

鄭一專

項目名稱

永春良福陶瓷有限公司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項目簡介

永春良福陶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08月,目前年產衛生陶瓷約60萬件。

用人單位名稱:永春良福陶瓷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25MA2YGYQ82M

法定代表人:陳祺祥

注冊資本:1500萬人民幣

注冊地址:永春縣介福鄉工業園區

輻射源項:用人單位無輻射源及輻射源使用項

此次評價為用人單位第一次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用人單位近三年來生產工藝、生產規模等未發生重大變化,目前該用人單位正常負荷運行,生產設施與防塵等防護設施正常穩定運行;自成立以來,未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

現場調查人員

秦小艷、胡斌

現場調查時間

20221226

用人單位陪同人

鄭一專

現場檢測、采樣人員

李斌、陳建明

現場檢測、采樣時間

2023021620230218

用人單位陪同人

鄭一專

用人單位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

業病危害因素:

1)生產性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二氧化氮)、電焊弧光、電焊煙塵、錳及其無機化合物(按MnO2計);

2)生產性粉塵:矽塵、其他粉塵(PAM);

3)物理因素:噪聲、電焊弧光。

檢測結果:

1)用人單位生產車間所有崗位/工種所測得粉塵的CTWA和CPE符合GBZ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2)用人單位輔助單元機修工接觸的有害物質CTWA、CSTE、CPE、MAC符合GBZ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3)用人單位除噴釉制作單元/噴釉車間噴釉工接觸的40h噪聲等效聲級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規定的接觸限值要求,其余崗位/工種接觸的40h噪聲等效聲級符合GBZ2.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規定的接觸限值要求。

超標原因分析:作業過程使用氣槍進行噴釉,屬于高噪聲設備,且未采取有效的隔聲措施,造成噪聲疊加,導致噪聲超標。

4)由本次工作場所電焊弧光檢測結果可知,用人單位電焊工電焊孤光(罩內)檢測結果符合GBZ2.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規定的接觸限值要求。

評價結論和建議

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總體布局

建議用人單位今后生產廠房建筑規劃中應根據GBZ 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將輔助生產區、非生產區從廠房中分離出來,非生產區布置在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2職業病防護設施

1)建議用人單位加強對現有高噪聲設備的保養,定期對設備進行保養,添加潤滑油,減少設備運行時的噪聲;

2)建議用人單位在高噪聲崗位采取隔聲、吸聲、消聲等控制措施(如:設置圍擋隔聲設施);

3職業健康監護

1)建議用人單位完善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同時應補充、完善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建議用人單位對需復查的員工,按照醫院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總結報告中的處理建議進行處理;

3)建議用人單位下一次職業健康檢查時,增加機修工職業健康檢查的項目;

4)按照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完善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并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5)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9號)和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項目、周期等定期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錄用、離崗的勞動者,應按照要求,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離崗時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檢查項目、周期具體見附件八。

4個人防護用品

1)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GB 2626-2019《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 39800.1-2020《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 第1部分:總則》和《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的要求為勞動者配備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個人防護用品;

2)加強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勞動者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3)對個人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及時對個人防護用品數量進行補充,確保個人防護用品數量滿足勞動者的需求;

5職業衛生管理

1)建議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2)建議用人單位應規范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完善職業衛生檔案內容,及時更新相關法規和標準。

3)建議用人單位對公告欄、告知卡和警示標識等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建議用人單位多個警示標識在一起設置時,應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5)進一步加強勞動者的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6)對臨時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其遵守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為臨時工發放符合國家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確保其作業時正確佩戴和使用;做好臨時工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組織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7)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部分員工未進行職業病危害書面的告知,需補簽《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6下一階段的建議

1)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 第5號)第二十條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2)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車間布局、所用原輔材料、中間副產物、產品等發生重要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當出現職業病危害變化時,應及時向衛健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變更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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