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一般。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總體布局 建議用人單位在今后的廠區改造中應參考GBZ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的總體布局要求,將生產區布置在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且將非生產區布置在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2職業病防護設施 建議用人單位加強生產設備和防護設施的維護保養,確保設備處于正常有效狀態。 3職業健康監護 (1)用人單位在今后的生產過程中,應按照GBZ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對全部接害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以及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具體檢查項目及周期詳見附件八; (2)根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建議用人單位完善職業健康檢查制度,及時更新、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內容。 4個體防護用品 (1)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和《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的要求為勞動者配備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個人防護用品。 (2)用人單位應強化個體防護,加強對各種個體防護用品的維護、檢查,對損壞或失效的個人防護用品應及時更換,確保各種個體防護用品處于正常狀態。 (3)用人單位應增強員工的個體防護意識,培訓員工正確佩戴、使用個體防護裝備的技能,督促并使員工自覺佩戴和正確使用個體防護裝備,制定并實施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檢查與考核制度。 5輔助用室 建議用人單位在依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中條款的要求,在站內設置集中浴室。 6職業病危害告知 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13.7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參加職業健康再教育培訓,不斷增長職業健康管理知識;加強員工職業健康意識的培訓,針對新員工職業健康意識應制定培訓計劃及內容,并落實培訓等相關工作(勞動者初次培訓時間不少于8學時,繼續教育不少于4學時)。 8職業衛生管理 (1)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2)建議用人單位組織員工開展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并做好記錄;如夏季高溫中暑應急演練等。 (3)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 5 號)第二十條要求,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