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總體布局 用人單位今后廠區總體布局若存在需要進行重新規劃情況,建議將GBZ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5.2.1.4 條款:“生產區宜選在大氣污染物擴散條件好的地段,布置在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產生并散發化學和生物等有害物質的車間,宜位于相鄰車間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非生產區布置在當地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要求納入布局設計依據。 2職業病防護設施 (1)對于注塑成型或金屬件加工區域等噪聲作業崗位,建議用人單位噪聲設備進行改進或個體隔離,優先采用低噪聲、低振動的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重點從聲源上控制噪聲; (2)建議用人單位加強噴粉間噴涂區域中濾袋除塵器的維護保養,使噴粉間的粉塵濃度能降低至標準限值以下。 (3)加強對工作場所設備、地面積塵的清潔、清理作業。每天下班前或下班后及時進行清潔、清理,減少工作場所積塵,避免二次揚塵。清潔、清理作業應當采用濕法、真空清掃器等能有效控制二次揚塵的方式; (4)應根據制定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保養及維修計劃,明確維護保養項目、周期頻次、責任人員等內容,進一步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定期維護、保養及檢修,并做好相關記錄,妥善保管。 (5)合理安排崗位勞動者作業時間,降低勞動者接害時間。 3應急救援 (1)加強對應急救援設施的定期維護、保養,做好維護、保養記錄,妥善保管。對急救藥品定時進行補充更新,確保藥品均在有效期內,補充更新以及勞動者領用應保留相關記錄,急救藥箱設置明顯的標識; (2)用人單位應針對可能發生的職業性中暑等應急事故,按照制度要求組織勞動者進行應急救援培訓。在每年高溫季節來臨之前組織勞動者進行高溫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提高應急處置技能,并做好相應的影像資料、文檔記錄。 4職業健康監護 (1)建議用人單位在今后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中完善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更新、完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按照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完善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并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對體檢項目不完善的勞動者安排需要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4)當職業健康檢查完成后應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盡快安排需要復查的人員進行復查; (5)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9號)和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項目、周期等定期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錄用、離崗的勞動者,應按照要求,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離崗時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檢查項目、周期具體見附件八。 5個體防護用品 (1)用人單位在脫脂前處理槽加藥過程中應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以防護加藥過程中接觸的磷酸和碳酸鈉,建議佩戴可防護酸洗氣體的防護面罩。 (2)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GB 2626-2019《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 39800.1-2020《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第1部分:總則》、GB/T 18664《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呼吸防護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GB 2890-2009)和《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的要求為勞動者配備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的個人防護用品; (3)加強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定期對勞動者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4)對個人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證其完好、有效;及時對個人防護用品數量進行補充,確保個人防護用品數量滿足勞動者的需求。 6輔助用室 建議用人單位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7.2.2.1、7.2.3.3、7.3.2等的要求,在車間附近或廠區設置集中浴室等輔助用室; 7職業衛生管理 (1)建議用人單位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2)建議用人單位規范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完善職業衛生檔案內容,及時更新相關法規和標準; (3)建議用人單位對公告欄、告知卡和警示標識等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4)建議用人單位多個警示標識在一起設置時,應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5)進一步加強勞動者的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6)對新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其遵守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并發放符合國家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確保其作業時正確佩戴和使用; (7)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部分員工未進行職業病危害書面的告知,需補簽《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8)根據《關于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5〕121號),用人單位應加強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并加強員工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監督、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義,確保其正確使用。 8 下一階段的建議 (1)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 第5號)第二十條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2)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車間布局、所用原輔材料、中間副產物、產品等發生重要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當出現職業病危害變化時,應及時向衛健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變更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