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該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在正常生產過程中,采取了現狀評價報告書所提措施和建議的情況下,能符合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 1職業病防護設施 (1)建議用人單位在1#廠房沖壓崗位、2#廠房沖壓工、2#廠房裁管崗位、2#廠房彎管崗位、2#廠房碰焊崗位、2#廠房電焊崗位、2#廠房組裝崗位、3#廠房沖壓崗位、3#廠房裁管崗位、3#廠房彎管崗位、3#廠房碰焊崗位、3#廠房電焊崗位、3#廠房組裝崗位、4#廠房沖壓崗位、4#廠房裁管崗位、4#廠房彎管崗位、4#廠房碰焊崗位、4#廠房電焊崗位、4#廠房組裝崗位、4#廠房裁板崗位、五金沖壓車間沖床崗位、破碎房破碎崗位采取合適的降噪措施,包括設置隔聲室、隔音罩、隔聲屏或隔聲墻、減少作業人員接觸時間等。 (2)建議用人單位優先采用低噪聲、低振動的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從聲源上控制噪聲。 (3)建議用人單位在滿足工藝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將高噪聲設備相對集中,并采取相應的吸聲、消聲、減振等控制措施,包括設置隔聲屏、隔聲室等。 2職業健康監護 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GBZ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對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健康檢查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各崗位職業健康檢查項目見表13-2,檢查內容見表13-3。 3個人防護用品 (1)用人單位應增加勞動者的個體防護意識,培訓勞動者正確佩戴、使用個體防護裝備的技能,督促并使勞動者自覺佩戴和正確使用個體防護裝備,制定并實施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檢查與考核制度。 (2)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修改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附件2的要求,1#廠房沖壓工、4#廠房沖壓工、五金沖壓車間沖床工提供參數更高的護聽器,并同時使用耳塞和耳罩。 4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員應當在任職后3個月內接受職業健康培訓,初次培訓不得少于16學時,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繼續教育,繼續教育不得少于8學時。 5職業衛生管理 (1)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職業衛生管理文件,加強職業衛生管理,確保各項制度的落實。 (2)作業現場應進一步完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和職業病危害因素警示標識的設置,強化勞動者的個人防護意識。 (3)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5號)第二十條要求,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