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1. 擬建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為嚴重; 2. 根據對擬建項目可行性研究資料的分析,擬建項目基本執行了我國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有關規定。在今后工程的設計和工程建設中,若能將本評價報告中提出的補充措施建議予以落實,預計項目投產后,擬建項目可能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能夠得到有效預防和控制,能夠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建議主要內容: 1、在夏季高溫天氣,應采取綜合性防暑降溫措施,適當縮短高溫作業時間。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夏季高溫天氣時為員工準備消暑品等。 2、針對擬建項目可能接觸氫氧化鈉、硫化氫等化學危害因素區域應加強現場管理,定期巡檢維護職業病防護設施,并選用合格的防護裝備。應急救援設施應有清晰的標識,并按照相關規定定期保養維護以確保其正常運行。 3、急救箱配置內容可根據企業規模,職業病危害性質,接觸人數等實際需要設置。 4、個人防護用品配發的規格及數量需依照《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 第1部分:總則》(GB 39800.1-2020)規定執行,建設單位應為接害人員配備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個人防護用品必須保證選型正確,維護得當。 5、對各種個人防護用品要有專人管理和發放,定期維護、更換,同時應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目的和意義,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6、擬建項目應建立、健全各工種(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應經科學論證,并與崗位職責相對應,其內容還應包括職業衛生防護的內容,可張貼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勞動者了解,提示勞動者遵守。建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與新老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7、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擬建項目應當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2014)的規定組織作業人員到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擬建項目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8、擬建項目應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將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出。 9、擬建項目作業場所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2003)、《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的規定,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的位置及類型,具體詳見下表所示;還應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卡和公告欄,公告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電話號碼。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公布于作業場所,書面告知應該發到每位員工。 10、擬建項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警示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通訊報警裝置、警示語句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6)擬建項目建成投產后應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時,應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使之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11、職業衛生專項經費概算應包括以下內容: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組織工作經費、生產工藝改進、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防護設施建設與維護、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工作場所職業衛生檢測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設備購買、職業衛生宣傳培訓、職工健康監護、職業病人診療、警示標識、其他要素等主要生產環節的職業衛生專項防范設施應納入預算。 12、外包工種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擬建項目建成后,建設單位應吸取、借鑒同行業在外包工種職業衛生管理方面的經驗,在簽訂外包合同時應當將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外包工,要求承包商對外包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重視外包工的個體防護工作,在保證種類齊全、正確發放的基礎上,加強監督,確保正確使用;重視外包工的職業健康教育工作,利用場地內宣傳欄、班前會議等方式向工人傳授職業衛生知識,每年組織定期學習。企業應確保外包作業人員和正式職工享有同等職業衛生保護權利。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