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按第1號修改單修訂),擬建項目屬于“金屬制品業”中的“鑄造及其他金屬制品制造”。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國衛辦職健發〔2021〕5號)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規定,擬建項目的職業病風險分類為嚴重,結合擬建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學特性、接觸程度、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職業病的風險程度進行綜合分析結果,將該項目判定為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 建議: (1)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的相關規定。建議建設單位依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7〕37號)的書面報告格式,供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查詢,并進行信息公示(公司網站或公告欄)拍照存檔備查。 (2)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0號)中第十五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按照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完工后,需要進行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的要求,在該建設項目施工前,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或試運行期間,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 (3)擬建項目的生產規模、儲運物料、生產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等發生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4)擬建項目建成投產后應定期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發現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時,應立即采取相應的、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使之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方可繼續生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