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擬建項目職業病危害的風險類別為嚴重。 建議主要內容: 1、擬建項目投產后應嚴格按照制定的規章制度要求,落實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定期檢查、維護,定期進行防護性能的檢測,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正常、有效運行。 2、擬建項目投產后應嚴格按照制定的規章制度要求,落實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定期檢查、維護,定期進行防護性能的檢測,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正常、有效運行。 3、擬建項目應按照企業規模、職業病危害性質及可能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接觸人數等實際需要參照下表在車間內配備急救藥品,并定期對急救箱進行補充更新,確保急救藥品均在有效期內。 4、擬建項目作業場所設置的急救藥箱等應急救援設施應有清晰的標識,并定期對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做好應急救援設施相關維護、維修記錄。 5、擬建項目應針對制定的高溫中暑、急性中毒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加強對勞動者的應急救援培訓,每年高溫季節來臨之前組織勞動者進行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提高勞動者應急處置技能和能力,同時做好相應的影像資料、文檔記錄。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6、擬建項目應與附近有醫療救治能力的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協作關系,以便發生急性職業損傷時傷者能第一時間得到專業救治。 7、擬建項目應在配料房、化驗室、染色機、化學品倉庫、危廢倉庫附近設置不斷水的噴淋洗眼裝置。 8、擬建項目應在配料房、化學品倉庫、危廢倉庫設置事故通風裝置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事故通風宜由經常使用的通風系統和事故通風系統共同保證,但在發生事故時,必須保證能提供足夠的通風量。事故通風的風量宜根據工藝設計要求通過計算確定,但換氣次數不宜<12次/h。 9、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49號)和GBZ 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檢查內容組織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內容應覆蓋勞動者接觸的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10、擬建項目在今后工作中應嚴格按照GBZ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對在崗期間、離崗時與應急健康檢查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