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結論: 1.本項目屬于職業病危害“嚴重”類別。 2.根據本項目基礎資料的分析,本項目基本執行了我國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有關規定。在今后工程的設計和工程建設中,若能將基礎資料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本評價報告中提出的補充措施建議予以落實,預計項目建成后,本項目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能夠得到有效預防和控制,能夠滿足國家對職業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的要求。 建議主要內容: 依據國家有關的法規和標準的要求,為進一步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健康,本報告提出以下幾點項目運行過程中控制職業病危害的補充措施及建議: 建設單位應在X射線室內規范設置分區警示標識,控制區設置紅色警示線和電離輻射告知卡,監督區處設置“無關人員禁止入內”警告牌。 (2)建設單位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要求,加強所有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組織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方可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上崗后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放射工作人員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以及應急健康檢查,同時建設單位應將體檢結果情況要告知勞動者,并按要求為其建立終生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照射接觸史;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及轉換崗時的體檢記錄和匯總資料;職業禁忌的處理情況;職業病人的診治情況;勞動制度及其調整情況等資料,建立一人一份檔案,并持續進行健全、完善。 建設單位主要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見附件10.7。 (3)根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加強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培訓管理工作通知》、《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用人單位“三類人員”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做好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培訓考核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要求,放射作業人員上崗前應培訓基本內容應當包括放射防護基礎知識、放射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各類放射專業的放射防護及輻射安全管理的相關知識培訓,非放射診療機構放射工作人員的培訓除上述基本內容外,還應增加非放射診療機構放射性危害因素的放射防護相關知識;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首次參加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天,復訓培訓時間的間隔不得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天。培訓時間每天按8小時計算。放射工作人員按規定完成培訓方可參加培訓考核。培訓考核方式分為線上考核和線下考核兩種。參加線下培訓的學員,可自主選擇參加網絡線上考核或指定培訓機構組織的線下考核;線上培訓人員以及經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省職業病與化學中毒預防控制中心等指定培訓機構培訓的放射工作人員,統一參加線上考核。首次考核未通過的,可補考一次;補考仍未通過的,需重新參加培訓,完成規定學時后方可再參加線上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 建設單位對制定的《輻射工作人員培訓管理制度》的內容進行人員培訓課時的補充完善。 (4)建設單位投產后每年委托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個人劑量監測,并按已制定的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個人劑量計配備、發放、使用、監測等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定期對勞動者個人劑量計的佩戴情況進行檢查,嚴格按照“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一般為1個月,最長不超過3個月”的要求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同時完善放射工作人員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建立并終生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5)在建設項目設計階段,應進行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在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放射防護驗收檢測和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控制效果評價。 (6)放射衛生專項投資預算 建設單位應對放射衛生專項投資進行單獨核算,放射衛生專項投資應包括放射衛生管理機構的組織工作經費、防護設施建設與維護、應急救援設施的建設與維護、個人防護用品、放射衛生檢測與評價、個人劑量監測、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設備購買、教育培訓、職業健康檢查等費用,應確保放射衛生專項投資足額到位,以滿足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監測、培訓、健康監護等工作的需要。 (7)建議建設單位完善、補充《輻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和環境監測制度》的內容,內容不能僅涉及輻射環境監測,還應包括放射工作場所的監測內容,并嚴格落實制度中的要求,且繼續完善檢測檔案。 (8)建設項目在設備安裝或大修工作可能涉及到外委單位作業人員,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外委單位作業,并與外委單位簽訂委托協議,告知其作業場所存在職業病危害,明確相關管理程序以及面臨的危害,并對外委單位的放射性職業危害防護能力進行評估。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確定雙方在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防治方面的責任與義務協議,明確外委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并負責檢查督促外委單位落實現場職業病危害因素采取預防及控制措施;督促外委單位應加強對作業人員的防護管理,為其配備對應的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制定合理的操作規程,并嚴格監督作業人員在防護設施啟動、正確佩戴個體防護用品后,遵守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完善外委作業的放射衛生管理工作要求。 (9)建議明確應急救援的醫療機構,作為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附件,對應急救援依托的醫療機構進行醫療救治能力的評估,以明確是否具備有關的應急救援醫療救治能力、最佳響應時間等要素,確保應急救援醫療機構的落實。 |